卖冬虫夏草遇到职业打假要求赔偿10倍,法

大名鼎鼎的冬虫夏草价格不菲,但是它是食品还是药品,相信很多市民未必清楚。日前,吴中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冬虫夏草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刘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而商家却认为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自己的销售是合法的。

去年12月,刘先生在吴中区一家药店以元一盒的价格购买了四盒冬虫夏草产品,总价元,同时药店开具了一份发票给刘先生,发票上注明销售单位为该药店。刘先生将其中三盒冬虫夏草赠送长辈后被发现产品内有异物,仔细查看剩下的一盒发现,包装盒上标注有“天然补品”“名贵补品”,并在包装盒背面用小号字体标注了“天然食品”字样。产品包装上还标注了功效、使用方法、产地西藏、储藏方法、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等内容。但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条形码、无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编号等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的内容,也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

刘先生认为,这四盒冬虫夏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药店告上吴中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元并赔偿0元。

药店则称,涉讼冬虫夏草属中药材而非食品,刘先生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无法律依据。冬虫夏草的生产、销售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其销售的冬虫夏草亦有正规进货渠道。药店还提供了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送货单、身份资料等用以证实其进货渠道正规、产品来源合法。

冬虫夏草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吴中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了冬虫夏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年2月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中明确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冬虫夏草不属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因此,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但不属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被告出售的冬虫夏草包装上已注明使用方法、储藏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产地等信息,但未注明生产单位,并在产品包装上出现食品字样,确不符合包装规范,属产品标识存在瑕疵,但并无证据证明涉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了相关标准,上述标识瑕疵尚不足以影响产品安全,原告亦确认涉讼产品使用过程中未对其造成损害。综上,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吴中法院对刘先生要求药店赔偿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药店表示自愿返还刘先生购物款元,并不再要求刘先生返还涉讼产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与与其销售存在标识瑕疵的涉讼产品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相适应,兼顾了原告的利益和对被告销售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公平合理,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吴中法院判决药店返还刘先生购物款元,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台解读:我们不清楚买家是否是职业打假人,但想说的是如果你是真心想买虫草,商家也不是有意用假虫草骗你,那么这事就不违法,你有权利要求无条件退货退款。如果商家有意用假虫草当真虫草来卖,那商家就真的违法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上有些消费者认为买到牙签虫草就是买到假虫草了,就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这个锅也不应该有商家来背,牙签草并不是商家去穿这根牙签,是挖草人员做的,有些牙签草真的很难挑出来,所以需要互相理解协商着去解决问题。至于职业打假人,国家已经出台规定: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其中还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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