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批中药饮片被判为劣药,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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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宝鸡市药监局

年06月07日,陕西省宝鸡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年4月-5月),在公开的4起案件中,涉及“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通报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柴胡(批号:)、盐巴戟天(批号:C)、酒肉苁蓉(批号:B)、苍术(批号:A)、蛇床子(批号:A)为劣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柴胡(批号:)经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本品呈圆柱形,长0.5-0.8cm,直径1-2mm,根头膨大,分枝,外皮棕褐色,有深的凹凸皱纹,切面黄白色,质较松,皮部易于木部分离,为劣药;

盐巴戟天(批号:C)经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具盐巴戟天形状特征,呈扁圆柱形短段,表面灰黄色,具纵纹和横裂纹,切面皮部厚,紫色。中心含木部,易于皮部剥离,质坚硬,黄棕色,直径2-5mm。气微,味甘、咸而微涩,为劣药;

酒肉苁蓉(批号:B)经榆林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得超过10%,11.1%,为劣药;

苍术(批号:A)经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苍术素(C13H10O)不得少于0.30%,0.%,为劣药;

蛇床子(批号:A)经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得超过12.0%,20.1%,定性为劣药。

宝鸡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于4月18日对该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处以劣药货值元2倍的罚款元。罚没款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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